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