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
1.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點。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點是:(1)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2)侵害的是對方當事人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3)與實際違約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
2.預期違約的形態。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其要件為:(1)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2)須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無正當理由。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點為:債務人雖然沒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