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而終止,也有其特有的終止方式,即贈與的撤銷。
贈與的撤銷有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之分。贈與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銷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受贈人有如下情形的,贈與人也得撤銷合同:(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以上三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行使,逾期則歸于消滅。(4)對于受贈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