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必須有拍賣標的,該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拍賣人為拍賣,應當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該公告記載有下列事項:(1)拍賣的時間、地點;(2)拍賣標的;(3)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4)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
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該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合同成立。其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