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對此做了規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系或對應關系,一方為給付是為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系,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對此做了規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系或對應關系,一方為給付是為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系,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