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條款由語言文字所構成。欲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必須先了解其所用的詞句,確定該詞句的含義。因此.解釋合同必須由文義解釋入手,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合同解釋的根小日的在于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此,現代合同法奉行表示主義,即主張按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加以解釋,即依據合同用語解釋合同。但由于主客觀原因,合同用語往往不能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時甚至相反,這就要求合同解釋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應全面考慮與交易有關的環境因素,探求當事人的真意。
2.體系解釋原則。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于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解釋的規定,是對這一原則的確認。
合同解釋之所以要遵循體系解釋原則,首先在于合同條款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然需平等對待,視為一體。其次,表達當事人意圖的語言文字在合同的整個內容中是有組織的,而不是毫無聯系、彼此分離的詞語排列,如果不把有爭議的條款或詞語與其上下文所使用的詞語聯系起來,就很難正確、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實際意圖。再次,合同內容通常是單純的合同文本所難以完全涵蓋的,而是由諸多其他行為和書面材料所組成(如雙方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其中可能包含對合同文本內容的修訂或補充,也可能包含對合同的擔保。因此,在確定某一爭議條款或詞語的意思的過程中,應將這些材料放在一起進行解釋,以便明確該條款或詞語的真正意義。
3.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均為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均為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須適合于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也規定了這一原則。
合同目的可分為抽象目的和具體目的。前者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釋的總體方向,如果合同條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無效兩種解釋,應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釋。具體目的是指合同所欲追求的具體的經濟或社會效果,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內容。對此,可分別以下情況加以確定:(1)合同的目的應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通過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確定的目的;(2)當事人雙方所欲達到的目的不一致時,以雙方均已知或應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為準;(3)合同的目的不僅指合同整體目的,還可區分為部分合同目的和條款目的,在進行目的解釋時應予以兼顧。
4.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應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習慣和慣例是人們在長期反復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某一類交易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規則,能夠被廣大的合同當事人所認知、接受和遵從。一些與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相抵觸,經國家認可的習慣,還可成為民法的淵源。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參照習慣或慣例,不僅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會正義和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