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概念: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
不可抗力的必要條件: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災害組成,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等。一些社會因素也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例如計劃的變更,國家某項政策的調整等,無論是自然災害也好,社會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于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于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個特征。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而定,并明確地規定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又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