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
這是指效力未定行為的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權與催促權都是相對人的權利,兩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對效力未定行為的期待不同,相對人行使催促權,表示期待追認權人追認該行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銷權,則表明相對人不希望該行為生效。撤銷權的法律要件是:(1)撤銷權的發生須在追認權人未予追認前,追認權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為即生效,相對人不得行使該項撤銷權。(2)撤銷之意思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對人須為善意,即對效力未定行為欠缺生效要件沒有過失。如明知對方行為人能力欠缺而為之,則不得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