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時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兩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虛假性,另一份為真實意思表示。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于《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后。“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與之相反,“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合同訂立過程,對合同履行過程不產生約束力,而“陰陽合同”多出現于合同訂立階段,該司法解釋也并沒有直接否認“陰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沒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賦予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中標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合同約定的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內容變更,這是當事人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據此應按照變更后的履行。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