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的分類
1) 財產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法上的形成權。
a) 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又包括兩類:
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等。
二是物權性請求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又分為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
在各國法上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婚約撤銷權、婚約解除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婚生子女否認權、子女認領權、監護資格辭去權、遺囑撤回權等;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拋棄、遺產分割權等。
2) 法定形成權與約定形成權。大多數形成權為法定形成權;約定形成權如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
3) 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
絕大多數形成權為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見《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條);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必須要到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經過法院的確認才能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權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條)。此種形成權是形成權的例外形式,強調通過訴訟行使這種權利:一是對第三人意義重大,二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
形成權還可以分為:發生形成權,變更形成權,消滅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