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在財產責任中,根據債務人對其財產所負債務的責任形態劃分,財產責任可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所負的責任。易言之,債務人之所有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對其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不論其債權發生的先后,均以平等的地位受清償,即所謂債權平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在債務人承擔有限責任,而其特定財產不足以滿足債權時,可不以其他財產負清償責任。債務人對債務負有限責任,對債權實現甚為不利,故負有限責任之債務須以法有明定為限,否則即應負無限責任。我國現行法對有限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的有限清償責任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有限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