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于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2、無效合同的種類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無效合同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可分兩種,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而當其損害國家利益時,則為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主要是指損害國家經濟利益,例如,欺詐國有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使國有財產造成損失。如果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則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4款的規定。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由此可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法性,據此可以將其作為違法合同對待。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示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思,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過合法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變相移轉、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等。這種行為就其外表來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為只是達到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蓋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將造成對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損害,因此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與規避法律的行為并不完全等同。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以一種行為掩蓋另一種當事人所希望實施的行為;而規避法律行為只是通過實施某種規避行為,達到違法的目的,而并沒有實施掩蓋的行為。
應當指出,如果當事人所掩蓋的目的并不是違法的,而是合法的(如公民之間通過租賃私人房屋的辦法掩蓋借用的目的),則應按照行為人的真實意圖處理,使被掩蓋的行為生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的最高利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這是各國立法普遍確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雖未采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概念,但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4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凡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軍火、買賣槍支和毒品等),損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環境(如購買“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律和仲裁機構都應主動宣告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這種合同屬于最典型的無效合同。此處所說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訂的法規,違反這些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的行為是當然無效的。無效合同都具有違法性,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行為,在違法性方面較之于其他無效合同更為明顯。當事人在訂立此類合同時,主觀上大都具有違法的故意(當然,即使當事人主觀上出于過失而違反了法律,即在訂約時根本不知道所訂立的合同條款是法律所禁止的,亦應確認合同無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僅規定違反全國性的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并沒有提及違反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性規章的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這并不是說,違反這些規定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而只是意味著違反這些規定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的合同,是否應當宣告這些合同無效應當考慮各種因素,例如,所違反的規定是否符合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等。
3、無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56、58、59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的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