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又稱遲到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對此,我國合同法第28、29條做了以下規定:(1)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到的承諾不發生承諾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約的條件,故可視為新要約;(2)承諾因意外原因而遲延者,并非一概無效。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這一規定照顧了受要約人的利益,使得合同法采取的到達主義與發送主義更為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