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點是:(1)具有相對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于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請求權因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
1) 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2) 債權的請求權:合同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請求權;
3) 占有保護的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 人格權和身份權法上的請求權:人格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以及身份法上的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
5) 知識產權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請求權在民法上的意義還在于,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范圍,從而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對象是請求權(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請求權與訴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訴權產生的基礎,但請求權本身不等同于訴權:請求權具有可訴性,因此只有當事人進入訴訟領域之后,請求權確實派生出訴權,訴權正是請求權在訴訟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