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
產假延長
2012年最新產假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就此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主要有以下的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條第一款)。
另外的兩條重大改變是: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第七條第二款);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