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斌,山東齊河籍烈士, 生前任第二炮兵某導彈旅機要參謀,2007年11月30日在與妻女在浙江金華江邊散步時突遇一名女青年落水,孟祥斌見義勇為,勇救落水女青年,最后女青年獲救,孟祥斌卻不幸遇難。之后, 孟祥斌被追認為革命烈士。2009年5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還簽署命令,追授孟祥斌“舍己救人模范軍官”榮譽稱號。就是這樣一個英雄人物,犧牲后他的名字卻先后在家鄉山東齊河和犧牲地浙江金華遭到注冊,烈士的名字成了一些人牟利的工具。
烈士名字成商標
親友表示不滿,其生前所在部隊申請撤銷“傍英烈”商標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山東齊河籍烈士孟祥斌犧牲4年多,很多人仍不忘悼念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然而,英雄的名字卻分別在浙江金華和德州齊河遭人搶注成商標。如今,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隊已向國家商標評委會提出撤銷申請。
今年清明節,在浙江金華市橫跨婺江的城南橋上,很多市民仍自發前來悼念4年前在此犧牲的英雄孟祥斌。
2007年11月30日,第二炮兵某導彈旅機要參謀孟祥斌突遇一名女青年落水,他立即跳進冰冷的江水中救人,女青年獲救,他卻獻出了年僅28歲的生命。其后,他被追認為革命烈士、“舍己救人模范軍官”。
然而,在他犧牲后,其名字卻被人搶注成商標,用于商業運作轉賣牟利。
孟祥斌的戰友陳云海說,2010年9月,他們接到市民舉報:當地一家保健服務公司將“夢祥斌”注冊成商標,在街頭巷尾到處張貼廣告,尋求轉賣。商標注冊信息顯示,該商標的使用商品為服裝。申請日期為2008年1月4日,也就是在孟祥斌犧牲一個多月后遭搶注申請的。
申請人方某辯稱,注冊“夢祥斌”為了懷念,但卻反復強調“不放棄商標擁有權”,并四處張貼推介廣告,尋求出租或轉賣。
無獨有偶,在孟祥斌的故鄉山東齊河縣,一個叫李繼華的人直接注冊了“孟祥斌”商標,用于衛生紙、寫字紙、書籍封皮、訂書釘等。據悉,他也是在孟祥斌犧牲一個多月后搶注的該商標。
孟祥斌的親友隨即對此表達了不滿,其生前所在部隊也與金華的方某進行了交涉,但多次協商均遭拒絕。2010年11月20日,孟祥斌生前部隊正式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認為“夢祥斌”商標褻瀆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據悉,國家商標評委會已于去年冬受理這起商標撤銷案,目前此案仍在辦理之中。此案也成為國內首個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請撤銷的商標案。
孟祥斌妻子: 絕不接受用祥斌名字牟利
“孟祥斌的名字被注冊成衛生紙商標,我一概不知,也不能接受。”15日,在電話里,孟祥斌的妻子葉慶華告訴記者,對齊河縣李某注冊“孟祥斌”商標的動機,她不了解。“如果是為了追求商業利益,或者利用烈士和英雄的名字博取名利,我絕不能接受!”她說。
葉慶華說,她近期會回一趟齊河,為“孟祥斌書屋”揭牌。祥斌的家鄉人民一直把祥斌當英雄、當榜樣,這是對一位救人英雄的尊重。即便祥斌不是英雄,也應該得到尊重,而不是拿來注冊成商標當搖錢樹。
葉慶華稱,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隊已對孟祥斌被注冊商標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申請。她更希望,從尊重烈士、維護孟祥斌和其家人名譽的角度,注冊人能主動撤銷“夢祥斌”商標。
齊河搶注“孟祥斌”者: 未從中獲利,愿意申請撤銷
15日,記者登錄“中國商標網”,輸入“孟祥斌”進行查詢。注冊信息顯示:2008年1月21日,“孟祥斌”被齊河縣城區的李某注冊為商標。
在商標的“商品/服務列表”信息欄,“孟祥斌”商標的使用商品為紙、衛生紙、白板紙、寫字紙、書籍封皮、訂書釘、訂書機、文件夾、墨水、書寫工具等。
15日晚,齊河縣工商局商標廣告科科長郝光順向記者證實,“孟祥斌”確已被注冊成商標,注冊人名為李繼華,是通過濟南龍翔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代理注冊的。
“我們到李繼華注冊的地址去調查,發現住戶根本不姓李。”郝光順說,經核查,“孟祥斌”是被濟南的代理機構注冊的,注冊人李繼華已經將登記的房屋賣出。
記者試圖采訪李繼華被拒絕。他通過工商部門表態稱,當初注冊“孟祥斌”商標,只是為了防止被搶注,從注冊成功至今,一直沒有使用。他愿意在工商部門的引導下,對“孟祥斌”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或進行保護。
郝光順說,據工商部門核查,李繼華注冊商標后,確實沒有使用“孟祥斌”這個商標獲利。
清明節家鄉人仍在紀念祥斌
孟祥斌的高中同學孫景旺現在在孟祥斌的母校齊河實驗中學任教。每年清明節,他都會帶學生去齊河縣烈士陵園看望孟祥斌,今年也沒有例外。
而一位名為王樹源的上海老人,曾到齊河孟祥斌烈士墓前三鞠躬,他從金華到世博園,從汶川到北京,義務頌揚英雄的事跡。據了解,4年來,孟祥斌的家鄉人接待了很多像王樹源一樣來自全國各地的來客。
15日,孫景旺對記者說,孟祥斌的家鄉人以祥斌為驕傲。“作為祥斌的家鄉人,從感情上,我們不能接受拿孟祥斌名字注冊商標的行為。”(記者王金強)
律師說法 此類商標就不應通過審批
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于鵬表示,在革命烈士孟祥斌犧牲一個月后就注冊“夢祥斌”和“孟祥斌”商標,侵犯了孟祥斌的在先權利。
于鵬介紹,我國《商標法》有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名權或肖像權。“注冊人名本身不違法,但注冊的名字不是自創的,且跟注冊人沒關系,僅因為對方有名氣而注冊,還出于商業目的,這就構成了搶注甚至是惡意搶注行為。”
于鵬認為,注冊“夢祥斌”的浙江金華市民和注冊“孟祥斌”的德州齊河市民都跟孟祥斌沒有關系,搶注商標意圖明顯,是想借英烈的名氣商業炒作從中獲利。“像這樣的情況,商標局一開始在評審的時候就不應該通過審批,現在孟的部隊、家人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我認為被撤銷的把握還是比較大的。”
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法水也指出,《商標法》第十條第八款明確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把英雄的形象跟商業混在一起,明顯是在消費英雄,是對英雄的不尊重,也有違道德風俗,可以認定符合上述法律款項,屬于注冊不當,理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