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中立法管理型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積極參與證券的管理,并在證券管理中占主導地位,而各種自律性組織,如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等只起協助政府管理的作用。這種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故又稱為美國模式。許多人都認為這種模式是一個高度科學化的證券市場運作與監管系統,所以為許多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所推崇和仿效。在此,我們主要介紹這種監管模式。
美國對證券管理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在證券管理上注重公開的原則,其主要證券管理的法規有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法規由美國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負責統一執行。另外,美國的各州也制定有自己的證券法。各種自律性組織(民間機構)在政府的監督下,也保留有相當的自治權。這是一種聯邦、州及民間組織所組成的既統一又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