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權價的設定
行權價的不同,將導致股票期權是虛值期權(out-of-the-money)、實值期權(in-the-money)還是平價期權(at-the-money),三者的區別在于期權發放時,期權本身是否有內在價值。虛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高于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內在價值為負。實值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低于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平價期權是指期權的行權價等于期權發放時股票的市場價,內在價值為零。不同的選擇,會造成期權發放時是否就有一筆收入的差別。
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手段,著眼于未來企業的業績和股價的上升,則期權行權價應該等于或高于現行股票市場價,期權因此成為平價期權或虛值期權。如果把股票期權作為一種福利工具或者作為管理層、員工薪酬的一個組成部分,則期權行權價應該低于現行股票市場價,也即發行實值期權給予員工。
行權價的調整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調整?是向上調整還是向下調整?因為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的系統風險時,股價的暴漲或暴跌已經脫離了公司的基本面,這是非公司內部的管理層員工所能控制的,這種情況下造成已發放的期權或者帶來巨大的收益,或者變得一文不值,顯然背離了設計期權計劃的本意。這時,期權授予時規定的行權價顯得特別不合適,面臨調整的壓力。
因此,期權行權價的設計,關系到股票期權計劃的目的:是著眼于激勵,還是主要是福利?如果著眼于激勵,授予期權時,行權價定得高于市場價,在股票市場發生整體性波動時,調整行權價,或使行權價與整個市場(如股指)的波動掛鉤。通過管理層和員工的努力,為股東創造價值并使管理層和員工分享股東價值上升帶來的利益。如果著眼于福利,授予期權時,行權價定得低于或大大低于市場價,不論股價未來如何波動,管理層和員工都可以借股票期權計劃之名輕易獲得一筆收入。
現實中不同的國家/地區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決定行權價的參考對象
美國法律沒有對期權行權價的參考對象——公允市場價格做出具體規定。
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規則中,有一章(第17章)專門論述“股份計劃”即股票期權計劃(在香港又稱為雇員認股期權計劃, employee's share option scheme),其中關于行權價的規定是:“價格不能低于期權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內該證券平均收市價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而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的《創業板上市守則》第23章“股本證券——股份計劃”中,專門對股票期權計劃進行了規定,其中關于行權價,“計劃必須列明行使價(即行權價),行使價須至少為下列兩者中的較高者:
(1)有關證券在期權授予日(必須為營業日)的收市價,而有關收市價須以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
(2)該等證券在期權授予日前五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而有關收市價須以本交易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對于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行使價須按公平合理的基準厘定,且不得低于該公司最近期經審計的每股有形資產凈值。”
2000年5月,香港聯交所對主板上市公司上市規則的第17章內容專門公開向社會征詢意見,著手對股票期權計劃進行修改,有的內容放寬了(如授予期權總量等),有的內容縮緊了,其中對行權價的規定就是縮緊的:取消了20%的折扣規定,行權價采用和創業板一致的規定,即不得低于授予日收市價和授予日前五日平均收市價的較高者。
并且規定對于新上市公司,其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經過一年多的咨詢討論后,上述條款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非上市公司的期權行權價
由于非上市公司沒有股票二級市場可以形成股票價格,這時非上市公司如果也設計股票期權計劃,行權價就必須確定。如選擇公司經審計后的每股凈資產值;或者設計的某個加權指標。
由于很多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制訂股票期權計劃,上市前沒有股票流通價格,往往選擇每股凈資產,由于企業這時一般是虧損的(每股公允價值為負),結果其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定在1美分或者更低,也得到監管部門的注冊認可,因為行權價大于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如我國網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制訂的股票期權計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