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領
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后憑本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并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法規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
出口收匯核銷單遺失的做法
1、未用于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后,出口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2、已用于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及補辦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并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 “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3、已辦理核銷手續后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情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補辦申請。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法規依據:《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入網用戶進行資格審查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正式運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注意事項
1、上網申請后,憑電子口岸操作員卡到所屬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收匯核銷單領取后,一式三聯加蓋公司名章及組織機構代碼章,按重要文件或票據的方式保管。(注:與操作員卡分開保管)
3、按核銷單順序登記“出口收匯核銷單登記表”以下簡稱“核銷單登記表”。
4、業務領用時,按領取序號順序發放使用;領用時應在“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領用人名稱、領用日期及報關出口的備案口岸。業務領用后,登錄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子系統備案,并在“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備案日期。業務領用的核銷單,在準備報關使用時再加蓋公司公章。
5、核銷單報關后收回時,應先仔細核對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式三聯是否齊全,出口退稅聯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未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時無效),并在 “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收回日期。確認核銷單后,登錄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子系統交單以核銷使用、“出口退稅”子系統報送以退稅使用,并在“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交單和報送日期。(一般情況下,外管局會在交單后的4個工作日接收到數據,而主管退稅機關會在每周五下午讀取數據,此處的交單日期和報送日期是供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申報使用)。注:核銷單如果發生退關或作廢等情況,也要在外管局做注銷后在“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核銷日期。
6、出口收匯后,憑①銀行出具的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及銀行結匯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名章的收匯水單②報關單(出口結匯專用)③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式三聯)④出口發票等資料在電子信息齊全的情況下,到所屬外管局的“出口收匯核銷”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核銷后,要在“核銷單登記表”上注明核銷日期。
7、核銷后,在核銷單一式三聯每聯的右下角按核銷的先后時間順序注明核銷序號,并把核銷的相關信息登記在“**公司出口收匯核銷明細表”備查。核銷單三聯撕開后,做如下處理:
(1) 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聯按領取時的序號整理保存。可自由選擇每100組或每50組裝訂。
(2)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歸入出口退稅申報資料,做為其所屬申報批次的附件保存裝訂,以備出口退稅機關查閱或直接申報退稅使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中間聯做為出口收匯已核銷資料存檔。其裝訂方法為每50組核銷資料為一本裝訂,所有資料在不缺損應有數據的前提下都剪裁成A4紙或不超過A4的大小。①裝訂封皮;②封皮后附所裝訂50組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已核銷明細表”;③最后附50組已核銷單證資料。單證資料的裝訂順序為出口收匯核銷單(中間聯),出口報關單(出口結匯聯)、出口發票、銀行收匯水單、涉外收入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