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質權
質權 - 分類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質權 - 特征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征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務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占有。質押為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
質權 - 動產質權
設立
1、設立書面合同
2、交付標的物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效力
1、擔保的債權。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2、對標的物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及于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3、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質權 - 權利質權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于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
(1)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