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情形
1.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范圍具體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于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婚姻法第6條第2項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男女一方或雙方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時,禁止或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不予登記。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該法第10條和第38條指出,“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在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當事人,如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否則禁止結婚。我們應根據禁止結婚、暫緩結婚與可以結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區別對待。